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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44 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
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