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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36-1 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該設施管理費當
年度各月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網站,提供利害
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按月逐筆繕造所收總價金及管理
費清冊,並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
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
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項備查經營者提撥各季管理費總額之
資訊公布於該機關網站,並應就前項辦理查核報告書及決算書之備查聘請
會計師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