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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32 條
公立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
止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
二、廢止之原因。
三、預定廢止之期日。
四、殯葬設施之使用現況。
五、善後處理措施。
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於遷移完竣後,始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