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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10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 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 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