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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52 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
辦選舉委員會。但立法委員選舉案,為中央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