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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
第 35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
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