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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9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