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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88 條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
製備之圈選工具圈定。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