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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72 條
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規定之日 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規定之日起算。 前項當選人因徵集入營服役,尚未就職者,不得就職;已就職者,視同辭 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