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 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 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