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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