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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3 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
,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
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