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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25 條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
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
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