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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12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委 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