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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
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