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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76 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