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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
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