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不得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