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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45 條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
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