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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5 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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