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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