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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8 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
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