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21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開會時,由議長、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議
長、副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副議長、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