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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第 83-7 條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
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扣除上級政府額
    外補助之平均數及改制後原各該山地鄉事權移由直轄市辦理之經費。
三、當年度直轄市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分配金額高於通知分配數
    ,直轄市應於次一年度或以後年度按其增加比率酌增對各該山地原住
    民區之補助。
四、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
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