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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83-5 條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 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