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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8 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