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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41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
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
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
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自治法
規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
決議,應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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