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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1 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
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
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