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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2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
以外之檔案,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