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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9 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 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