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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44 條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不得有遺
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