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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8 條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
作紀錄。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
構至少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