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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31 條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
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