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 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