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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