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5 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