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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3-1 條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份保險費,由保險人於一百零一
年一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繳納,不受前條規定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