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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73 條
審判得不公開之。
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於審判不公開時準用之。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
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