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7 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