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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0 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為移 送之裁定;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