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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
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