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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63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
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