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63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 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