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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53 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