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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21 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
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