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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34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