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34 條
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