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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19 條
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 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