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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
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
女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