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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
第 9 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
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前項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
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