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處理性 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前項申訴處理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 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