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 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