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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